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民办非企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85号威海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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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民政局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