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09〕15号对洗钱行为的扩展
为进一步鼓励侦查和司法机关在工作实践中对洗钱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2009年最高法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进一步扩展了7类洗钱犯罪行为,分别是:
(1)通过典当、买卖、租赁、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务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信息来源: 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