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两年及以上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威海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规定,下列社会组织如对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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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民政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