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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8-15 16:36:05 浏览:1851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包括《山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接受捐赠专用)》、《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实物捐赠统一收据》。公益性单位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接受捐赠专用)》,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一般预算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民间组织接受捐赠收入,使用《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上述两种收据均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二、部分政府性捐赠收入确有特殊管理要求,需要使用《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采取集中汇缴方式,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汇缴同级财政。

三、单位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领购捐赠收据申请,需详细列明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核准后予以发放票据。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界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发放范围,加强和规范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对违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